1) 中文、普通話老師
須持相關認可學位及教育文憑,教師語文能力評核(普通話)達標
須在《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》測試取得合格成績
2) 數學老師
須持相關認可學位及教育文憑,能任教M1 / M2者優先
3) 音樂科主任,兼宗教科老師
統籌管弦樂團、合唱團及學校宗教音樂活動
須持相關認可學位及教育文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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